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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11  阅读次数:

三门峡市物价局文件

三市价字(2004)第52号

 

关于三门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

通   知

 

三门峡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70号)和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豫计收费[2002]1348号的文件要求,在充分考虑三门峡市城市供水现状,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并结合三门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省发改委《关于三门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批复》(豫发改办[2004]44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对三门峡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办法。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30元/立方米(含转供水)调整到1.7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70元/立方米计收;13-18立方米部分(含18立方米)按2.50元/立方米计收;19立方米以上部分按3.40元/立方米计收。

2、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现行2.10元/立方米调整到2.80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水由现行2.10元/立方米调整到2.6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2.50元/立方米调整到3.40元/立方米(原基建用水归类于经营服务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4.10元/立方米调整为6.50元/立

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计量办法

1、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要求,改贸易表计量为居民用水户户表计量。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实施,并合理兼顾居民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利益,凡居民用水户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户表计量用水量,实行本通知确定的阶梯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计算公式为:

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笫二级

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实行阶梯水价是城市水价改革的重点,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实施,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原则,供水企业应加快一户一表改造,2004年底抄表到户率要达到30%以上,2005年底全部完成。

三、户表改造的规定

1,对我市新建住宅,要按户内改户外的入户管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安装一户一表,其费用计入房价。

2、对现有住宅的“一户一表”改造,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由供水企业统一规化,有供水管网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改造,其费用依照《河南省安装工程定额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其定额标准内与住宅改造用户协商确定。

3、对贸易表到居民用水户户表漏损率较高的入户管线,供水企业与小区物业管理共同找出原因,列出计划,限期户表改造。

4、对已进行户表外移改造的居民用水户,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表维护检测费。

5、对已进行户表外移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在2005年12月以前每月减免1吨水费,由供水企业在交费时给予减免。

四、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1、为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抄表到户计价计量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自来水公司由此发生的维护、运行等费用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2、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实行水量减免政策,即每个低保户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三个月按每户五立方米水量由市自来水公司据实减免。

3、对实行物业管理且运行良好的小区可试行趸售水价方式,由你公司同物业管理部门签定售水协议,商定趸售价格。由物业管理部门实行入户抄表,按居民实际用水量计价。

4、对我市各种水价分类范围界定如下(详见附表)

5、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为保证我市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统筹规划,加强宣传,努力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三门峡市各种水价分类表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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